網路上觀看影片
單純網路瀏覽影片的行為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重製[1]」是屬於著作人的權利[2],其他人要重複製作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但是依同條第3項及第4項,「暫時性重製」被排除於「重製」的規範範圍外[3]。也就是說在網路上觀看影片,無論正版或盜版,都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但網路看盜版影片仍存在資安風險,不可不慎。
單純網路瀏覽影片的行為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重製[1]」是屬於著作人的權利[2],其他人要重複製作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但是依同條第3項及第4項,「暫時性重製」被排除於「重製」的規範範圍外[3]。也就是說在網路上觀看影片,無論正版或盜版,都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但網路看盜版影片仍存在資安風險,不可不慎。
下載圖片或擷取影片為圖片
下載圖片或擷取影片為圖片等行為,也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重製[4]」他人著作的行為,當然原則上也必須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然而在法律規定的目的及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並依法註明出處[5],可以主張下載圖片或擷取影片為圖片等行為是合理使用。例如單純存檔下來後供自己或家人日後再次觀賞[6],而且重製的目的、質量、占全部著作的比例等等,經過綜合判斷確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基準[7],可能可以認為下載、擷取圖片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但如果超脫合理範圍的使用,仍然會有觸法的疑慮。
下載圖片或擷取影片為圖片等行為,也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重製[4]」他人著作的行為,當然原則上也必須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然而在法律規定的目的及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並依法註明出處[5],可以主張下載圖片或擷取影片為圖片等行為是合理使用。例如單純存檔下來後供自己或家人日後再次觀賞[6],而且重製的目的、質量、占全部著作的比例等等,經過綜合判斷確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基準[7],可能可以認為下載、擷取圖片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但如果超脫合理範圍的使用,仍然會有觸法的疑慮。
詳細說明和其他相關問題,例如可不可以擷取影片為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利用他人著作時附註來源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以下文章:
蔡鴻燊(2019),《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上)》、
蔡鴻燊(2020),《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下)》。
蔡鴻燊(2019),《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上)》、
蔡鴻燊(2020),《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下)》。
註腳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著作權法第22條:「
I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II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III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IV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第4項。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 著作權法第64條:「
I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II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