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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當夾娃娃機臺主,有什麼法律問題要注意?真的輕鬆好賺嗎?


最近到處都可以見到進駐夾娃娃機的店面,好像很好賺,臺主真的只要出錢買機臺和商品就好嗎?需要注意遵守哪些法律嗎?
如果在最新型手機的盒子裡面放巧克力吸引顧客,或是將機臺設成「摸摸爪」,會違法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

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

機臺種類
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2],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
電子遊戲機
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
機臺送經濟部評鑑[3]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業屬於受法律管制的事業 ,不是隨便一個人都能租一臺電子遊戲機放店面經營,要放在合法的電子遊戲營業場所才能營業[4],擅自經營可能被處以罰金或徒刑[5]。除了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的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還包括各種各樣的電動,法令管制比「選物販賣機」更為嚴密。
選物販賣機
有保證取物通常是選物販賣機。
如果機臺被判斷為選物販賣機,概念和一般販賣機一樣,其實就只是一種賣東西的形式。

因為目前大家認知的夾娃娃機大多不是放在電子遊戲場,而是以選物販賣機的形式營業,以下只介紹「如何判斷一臺機器,是不是屬於可以隨便租一臺放店面經營」的選物販賣機這部分。
選物販賣機的判斷標準
經濟部綜合考量臺主實際營業、使用機臺的情形,發布函釋[6]說明電子機臺種類的判斷標準,以下四個標準都符合才會被視為選物販賣機,否則就算是電子遊戲機,而法院也採相同的看法[7]
設定並標示保證取物價格
機器設定保證取物價格,讓消費者可以透過投進足夠的金額,使機器連續為強爪模式直到消費者夾到商品,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保夾」。
但如果標示保證取物價格,卻將爪力調整成金額投足之前都是「摸摸爪」,可能涉及詐欺罪[8]
物品價值與保證取物金額相當
夾娃娃機除了提供商品,也有提供娛樂,所以一般設定的保證取物價格會略高於商品市價,但也不可以有太大的落差,例如:保證取物價格1900元,機臺內卻擺放價值大約190元的商品,就有可能被認為落差太大成為受管制的電子遊戲機。
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
選物販賣機的概念和販賣機一樣,性質是對價取物(付出的價錢和得到的商品價值相當),是一種賣東西的形式。只是這種購買方式有可能靠技巧、花比較少的錢「買」到商品;如果技巧差,用保證取物的金額也能買到想要的商品。
但是如果臺主偷動手腳影響消費者順利取得商品的機會,就不是對價取物的情形,當然就不能被視為選物販賣機,例如:掉落出口過小,阻礙消費者取得商品。
不更動機具名稱、操作流程或影響操作結果
為了判斷是不是通過評鑑的機具,實際擺放的機具不可以與當初送評鑑的機具不同,評鑑之後不可以改變機具名稱,例如:廠牌、型號。也不能改變操作流程或影響操作結果,例如改裝電腦程式設定等,最多只能單純改動外觀。
機臺內容物
機臺內容物的合法性也是重點,應多加注意。
舉例來說,如果娃娃機擺放的商品和實際內容物不符,可能涉及詐欺罪[9];擺放盜版商品則可能觸犯商標法[10]、著作權法[11];擺放未經NCC審查通過的3C電子產品,則可能觸犯電信法[12];擺放食品則需要注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13]
結語
夾娃娃機的分租模式,創造低門檻的創業機會,同時也引起許多法律問題的討論。
商品的正版、盜版,或是不是與內容物相符,都是臺主可以自己注意與決定的。近年政府對於夾娃娃機的管理越來越具體,但仍有玩法相同,評定結果不同的情形,對於夾娃娃機的正式規範還有進步空間,期待未來可以有更明確完善又有彈性的法令出現。

註腳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2.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函釋(2018/10/31)。
  3.   機臺送經濟部評鑑時必須繳交說明書,並附上玩法、保證夾取金額、機臺擺放商品項目。若業者擅自更改機臺、更動保證夾取金額或更換機內商品種類,皆須重新送評鑑,否則就屬於電子遊戲機。
    經濟部將娃娃機臺交付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議審查,明列評鑑通過的廠牌、型號,詳情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http://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9
  4.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要合法經營電子遊戲場,必須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然後向地方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登記營業相關事項。
  5.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2018/6/13)。但網路上找不到可分享的網址。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
  8.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9.   刑法第339條
  10.   商標法第70條第96條第97條
  1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88條
  12.   可能違反電信法第49條,而被依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罰鍰。
  1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