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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嗎?

匿名(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2019-05-21 03:25

前陣子去麥當勞點餐,發現吸管箱上面貼著我快要退休的貼紙。昨天再去麥當勞的時候,發現吸管箱表示我已經退休了。

請問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嗎?管理吸管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製造塑膠吸管的人、提供塑膠吸管的人,或者使用塑膠吸管的人,這三種人會被處罰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彭雅立回答。)

吸管的問題
地球資源有限,塑膠吸管特性是重量輕,體積小,容易隨意丟棄。塑膠吸管已經是臺灣海洋廢棄物排名前幾名[1]。沒有回收的後果是生物直接吃下,或是成為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被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最後可能造成更多問題[2]
法令長什麼樣子
前階段準備
環保署在2018年6月預告了限制草案[3],並陸續在8月到10月[4]與隔年3月[5]舉辦會議,讓公立學校與私人餐飲業者對於限制塑膠吸管的政策,可以表達意見。
生效時間、地位
環保署2019年5月正式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6]。法律授權依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7],層級上屬於法規命令。
限制了什麼?[8]
東西:用過即丟,一次使用的塑膠吸管。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個是經過環保署認為材質屬於符合環保標章標準的「生物可分解塑膠[9]」,並取得標章使用證書的話,就可以不受限制繼續使用;第二個例外,則是產品在工廠出廠的時候,就附有吸管且公開陳列,屬於整體販售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繼續使用。
場合:內用的餐飲場所。但如果消費者先表示外帶,之後才又改為內用的話,環保署表示因為這是消費者改變心意的緣故,不會進行處分[10]
限制行為:提供一次用的塑膠吸管。
受限制的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業[11],都不能提供塑膠吸管。
違反的後果: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為止,會看是第幾次違反,首次違反會先勸導,第二次違反以後會會受到1,200 ~ 6,000元罰鍰,還可能按日連續處罰;不過從2020年7月1日開始,就不區分是第幾次違反,而是直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處罰了[12]
可能造成什麼困難、留待後續解決
雖然只限制了內用餐飲不使用塑膠吸管,但最近便利商店也有內用區,可能使得便利商店店員提供吸管給客人時,還要先詢問室內用或外帶,未免負擔太大。另外目前沒有吸管取得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就算業者想要配合使用,目前也買不到[13]
另外容許繼續使用的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也要相對濕度90%、攝氏58-70度、有氧的特定環境下才能分解,未必真的可以解決吸管流竄的問題[14]
為了環境保護,是否要完全禁止人民使用吸管的自由?消費習慣是否需要隨法令而改變?這個問題與其他很多問題一樣,都需要一段時間實際運作、大家真心認同,才能確定落實。
簡答
時間上,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不過從2019年7月1號開始,內用餐飲就不能使用了。
而法令依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的「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目前限制的行為,只有針對「提供」塑膠吸管,還沒針對製造或是真正使用吸管的人去處罰。

註腳

  1.   陳姿蓉(2019),《2018年台灣ICC監測成果統計公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2.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總說明,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9),《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的附加檔案〈1080508附件-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pdf〉。
  3.   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字第1070044937號公告(2018/6/8)。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研商會議辦理情形及會議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研商會議辦理情形及會議紀錄(南部場)》。
  5.   2019年3月的會議紀錄Word檔案,以筆者能力抓不到具體的網址,要麻煩讀者自行前往環保署公告及會議網站搜尋:https://doc.epa.gov.tw/IFDEWebBBS_EPA/ExternalBBS.aspx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2019/5/8);其總說明與逐條說明,請見註腳2網址。
  7.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8.   此段無特別註明的話,都整理自「一次用塑膠管制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9.   查詢網址,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的「資訊查詢」:https://greenliving.epa.gov.tw/Public/Product/ProductQuery。目前資料庫中生物可分解塑膠的產品,只有8筆資料,其中不包括吸管(查詢時間為2019/05/29 11:32:57)。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9),《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11.   詳細範圍請見「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政府部門: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等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二)學校: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學校或民間業者。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連鎖速食店: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12.   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3.   趙宥寧(2019),《環保署「限用塑膠吸管」新規開後門?稱外帶改內用就不罰》,風傳媒。
  14.   陳姿蓉(2019),《塑膠吸管禁不禁——「珍奶之亂」真的亂嗎?》,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