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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滿15歲的我 跟24歲的男友發生性行為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性自主 2019-05-25 17:29

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 ,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刑的立法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無法做出一個是否可以發生性交的決定,因此國家藉由法律來保護其性自主權,使得一個未成年者就算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未成年人仍會被認定是一位性侵的受害者,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是性侵罪的加害者。

因此,雖然你已年滿15歲,但就算你跟你的男友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由於你的男友是24歲,有責任能力,因此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的性侵罪。

由於本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你的男友縱使跟你的家人達成和解,這件案子也無法撤回,檢察官仍會繼續偵辦下去。

如果你們雙方已達成和解,建議你們可以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的規定向檢察官求情給予緩起訴處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刊三年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因為你的男友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這條罪的法定刑最高為7年以下,最輕本刑並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因此符合緩起訴的門檻。

接下來,就是你跟你的家人幫忙你的男友向檢察官求情,跟檢察官說已達成和解,也許檢察官會作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有一點像留校察看的意思,法務部雖有紀錄,但沒有前科,因為前科的前提是被法院定罪,而你的男友如果在偵查中就被緩起訴,並沒有被法院定罪,因此沒有前科。

但萬一,如果檢察官仍將你的男友起訴,你們到了法院仍可以向公訴組檢察官及刑事庭法官爭取「認罪協商」,只是就算「認罪協商」爭取成功,而你的男友如果被法院定罪並判處緩刑,雖無牢獄之災,但有前科。

最後,有罪與無罪的認定是看行為人在作出犯罪行為當時的狀態與情況,你跟你男友發生性關係的當時你是15歲,你的男友當時與你發生性關係就是有罪,並不會因為你現在實際年齡已滿16歲,且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讓你跟你的男友結婚就一筆勾銷而使得你的男友變成無罪。

黃璇(一般會員) 2020-11-10 17:39:15
那如果他獲得緩起訴後再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