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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1

準新人聘請婚紗公司拍婚紗,照片的著作權是誰的?


準新人出資請婚紗公司拍婚紗,成品可能會分為「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要放棄的照片」,兩類作品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一樣嗎?
著作權法、行政院核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有哪些規定?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

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
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
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業者),出資人(新人)僅具利用權;
若依此原則,「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及「要放棄的照片」並無區別。

為衡平保障雙方權益,行政院於2019年5月28日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第10點及第11點明定著作權歸屬如下:

十、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詳參消保法),上揭內容構成契約一部,
亦即,相當於業者與新人間之契約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條款,
自應依據上揭內容,區分經選定及未經選定照片,決定著作權歸屬。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LU0000041(一般會員) 2019-05-29 22:56:24
謝謝曾允君律師說明! 想再請問如果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看,§10特別規範「選定照片」的著作權,沒有包含到「未選定照片」。後者會回到著作權法§12: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業者)嗎? 感覺這樣對「選定&未選定照片」的預設規範不太合理。 或是應該照比照應記載§10的精神,只是這裡對「未選定照片」多限制了使用方式(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 謝謝您!
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2019-05-30 05:28:49
個人認為「未選定」應回到著作權法第12條認定,否則應記載事項無庸特別特定為「經選取照片」。至於此等規範考量,或是基於新人提供給婚紗業者對價上,僅及於「選定照片」(類似成品),且已對「未選定照片」(類似提案)為使用限制及賠償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並無嚴重侵害,似非不合理。 以上僅供參考,感謝提出如此新的議題討論~
LU0000041(一般會員) 2019-05-30 06:52:02
謝謝您再次說明,有討論對象真好! 「未選定照片」回歸到著作權法§12變成: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業者)。同時又要依應記載§11,限制業者(是著作人、且有著作財產權)不得使用,並應銷毀。 §11的限制會讓我覺得業主已經不享有著作財產權了。因此才會說感覺這樣的預設規範不太合理。 謝謝您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