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
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
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
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業者),出資人(新人)僅具利用權;
若依此原則,「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及「要放棄的照片」並無區別。
為衡平保障雙方權益,行政院於2019年5月28日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第10點及第11點明定著作權歸屬如下:
十、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詳參消保法),上揭內容構成契約一部,
亦即,相當於業者與新人間之契約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條款,
自應依據上揭內容,區分經選定及未經選定照片,決定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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