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
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
利用著作 |
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 | |
FB直播 | 音樂著作、錄音著作 | 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 |
電台廣播 | 音樂著作、錄音著作 | 公開播送 |
註:
1. 音樂著作:歌曲的曲譜、歌詞。
2. 錄音著作: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的著作,例如:將錄音室或演唱會歌曲錄製於CD或其他媒介上的內容。
由於前述利用著作的行為,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若其他人要利用,就必須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如沒有取得相關授權就利用,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就可能涉及侵權。
有些影音平台會為使用者取得授權(例:YouTube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可進一步詢問授權的對象(例:是否包含上傳影片使用者以外的人)及利用範圍(例:可利用的歌曲);或參考智慧局網站的授權管道查詢直接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有些影音平台會為使用者取得授權(例:YouTube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可進一步詢問授權的對象(例:是否包含上傳影片使用者以外的人)及利用範圍(例:可利用的歌曲);或參考智慧局網站的授權管道查詢直接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因應新興科技應用的著作利用行為,行政院在2017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如未來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播放YouTube上音樂」的行為,就會落入「再公開傳達」行為的範圍,相關內容可參考智財局整理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懶人包。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