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身故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生存配偶的繼承權
生存配偶享有特別地位的繼承權
繼承的順序原則上以親等近者為先,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1。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
繼承的順序原則上以親等近者為先,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1。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
生存配偶的應繼分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如下:
在分配遺產前,生存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 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34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二、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分別財產制跟法定財產制不同的地方在於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在分配遺產時,配偶只能跟其他繼承人一起繼承。
4共同財產制:配偶雙方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全部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配偶公同共有。意思是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因為財產是共同的,因此整個財產會先切一半,一半屬於生存配偶的財產,另一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對於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的那一半,生存的配偶能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