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利指的是「1個月利息3%」,如果以12個月來看,年利率就是36%(3% x 12 = 36%)。
民法對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放在民法第205條[1]:「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項規定2021年7月20日開始生效,原本舊法法定利率上限20%調整下修為16%。
2021年7月20日開始,如果簽訂三分利的借貸契約,年利率超過16%的部分(36%-16%=20%)無效,這時候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只能請求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的部分(16%),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0%)無效。
新法施行後,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道法定利率16%上限規定,主動支付36%的利率,那麼超過法令利率上限的部分(20%)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2]。而在2021年7月20日以前,條文規定是「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沒有請求權。」因此,如果債務人主動支付36%的利率,事後不能請債權人返還超過法令利率上限的部分。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網站文章:雷浩明、張學昌(2021)《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註腳
-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民法第205條立法理由(2020年12月29日)節錄:「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