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作者紀岳良律師。
感覺您對於性侵被害人被反告誣告成罪感到不平,好像形同性侵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是不願意的,也認為性行為需要取得對方「積極同意」(明白的表示要),您的感受是真實的,不過部分來自一些不理解,我想分享的是: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性侵害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加害人是不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可以做的是說出事實,提供證據與配合調查;性侵誣告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被控誣告者到底是不是捏造虛偽的陳述」,被控誣告者要努力讓檢察官相信真的有發生性侵,只是之前刑事告訴因證據不足而沒起訴,或者他對事實或法律有所誤解。
二、台灣刑法對於性侵害認定,是採「行為時有無違反對方意願」,判斷標準是綜合主觀、客觀因素依照個案情況判斷,沒有認為一定要取得「積極同意」,也就是對方有無明確說「要」來做性侵害的判斷標準。
三、採取積極同意看起來很保護被害人,但相對的,可能會造成人們生活極大的困擾;畢竟,人際倫理關係等,本來就不可能「清清楚楚,毫無空間」。例如台灣閩南族群很習慣見面問「吃飽了沒」,但重點很可能不在關心到底吃飽了沒,而是社交上習慣的開頭用語,就如洪認證法律人回答的舉例一樣。如果硬性採性關係發生需要取得積極同意,間接的會制式的規定人們「一定得怎麼做」,帶來的負面效果,可能遠遠的超過本來想達到保護被害人的效益,甚至根本達不到保護被害人的效果。
敬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