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
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
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所說,當病人昏迷或者無法明確表達意願時,醫生往往會因為他的親友或重要他人的意見而左右為難,甚至也可能因為他自己的信念或者醫療機構政策有其他考量,此時很難確保病人的意願被執行,因為法律沒有強制醫療機構或醫生應該遵照病人意願。
所以目前您提問的狀況,很遺憾,在法規上是沒有辦法有明確的定論的;但如果我可以決定的話,我會以病人的意願為最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