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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8

抽電子煙有無違法??

匿名(進階會員) 環境‧衛生菸、酒 2019-06-21 08:53

如果電子煙違法,為什麼還可以開實體店面販售電子煙?禁止運輸進口那實體店面為什麼可以進口?


(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

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

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

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

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1],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

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電子煙不是法律上的「菸品」
首先,「菸品」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菸草代用品為原料加工的製品[2]。因為電子煙不含菸草,所以電子煙不是法律上的「菸品」。
我國衛福部將電子煙分為3種,並有不同的法規處理
含毒品的電子煙
如果電子煙「含毒品」,就算是毒品危害的範圍。持有、施用或販賣含毒品的電子煙,會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3]
含尼古丁
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屬於藥事法規範的「藥物[4]」,必須要向衛生主管機關[5]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才可以製造、輸入或販賣 。 如果擅自製造、輸入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會被處以徒刑和罰金[6]
藥品許可需要由業者提供多階段測試的結果,證明對人體無害。不過當天致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方表示,目前都沒有收到廠商申請電子煙的藥品許可證。
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
不含尼古丁的產品就不屬於藥物了,也因此不可以號稱有醫療的效果[7]。 所以如果電子煙宣稱可以「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果,會被處以罰緩,宣稱有醫療效果的電子煙也會被沒入銷燬[8]
我國禁止製造、輸入或販賣任何菸品形狀的物品
而不論是否含毒品或尼古丁,菸害防制法也規定,任何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都不可以製造、輸入或販售[9],否則會被處以罰鍰[10]
國民健康署
依國民健康署的函釋,所謂「菸品形狀」,並不是泛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的東西,是指足以讓未成年人模仿真正菸品的物品。電子煙會產生模仿吸食菸品的效果,所以雖然外形和菸品不太一樣,類似吸菸的效果還是會讓未成年人產生混淆,為了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電子煙被歸在菸害防制法禁止的範圍[11]
法院
不過行政機關的函釋,在法位階上只是行政規則[12],還是要遵守憲法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法院在一則判決中認為,從菸害防制法第14條的文字和立法目的,可以判斷「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 他任何物品」中的「其他任何物品」,是指其他所有足以吸引20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物品,而且除了重要特徵像菸品 ,還要有可食用性或賞玩使用性。如果不具有菸品形狀的重要特徵,而且不是可以食用或賞玩的物品,就不能認為是違法的[13]。 

 

延伸閱讀:

衛生福利部(2016),《電子煙防制知能(大眾版)》。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8),《你應該知道的電子煙.加熱式菸品30問》。

註腳

  1.   搜索會侵害人民隱私,只有法院可以核發符合格式的搜索票。
  2.   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款:「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1
  4.   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6條:「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5.   藥事法第2條:「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6.   藥事法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第22條第 1 項第 2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第 82 條:「
    I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I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7.   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8.   藥事法第91條第2項:「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9.   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10.   菸害防制法第30條:「
    I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II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11.   衛生福利部(103)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2014/1/11)。
  12.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I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II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41 號行政判決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3-24 09:55:26
菸害防制法新修正2023/3/22施行,分享給大家。 但目前成年為18歲,提高禁菸年齡為20歲好像有點怪怪的:) 相關資訊: https://www.mohw.gov...

[1]如果電子煙違法,為什麼還可以開實體店面販售電子煙?禁止運輸進口那實體店面為什麼可以進口?

電子菸於我國的合法性為何?

目前電子菸在我國的合法性尚屬模糊不清,原則上定位為「違法」,但因為還沒有制定專屬於電子菸的相關規範法條,所以電子菸若有下列情況,則可能觸犯他法而被處罰:

電子菸內含禁藥成分:
若電子菸內含有「尼古丁」或其他禁藥成分者:則依據《藥事法》[2]第82條之規定,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且有處罰未遂犯;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明知電子菸內含有禁藥或偽藥,但仍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依據同法第83條之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且也有處罰未遂犯;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雖未含禁藥成分,但外型與實體(真正)菸品近似:
依據《菸害防制法》[3]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以及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釋[4]:「…故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爰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仍為本法所禁止」即認定違法。
雖未含禁藥成分,亦不似實體(真正)菸品,但宣稱有醫療(如戒菸等)效果:
依據《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宣稱吸食電子菸具備戒菸等醫療效果者,則屬違法,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店家為何可以販賣、輸入電子菸?
通常店家宣稱「合法」的主因是該電子菸品並不具有上述被列為違法之情事,但店家雖稱為合法,事實上較似遊走於灰色地帶,僅是目前我國尚未有電子菸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供裁罰基準,「未違法」並不代表即屬合法行為。
原則上,我國仍將電子菸推定為「違法」,若欲瞭解更多關於電子菸之情事,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查詢:https://ppt.cc/frAwNx 

註腳

  1.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網路媒體(一):台灣為何禁售電子菸
    網路媒體(二):店家宣稱合法電子菸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紙菸害健康 電子菸到底行不行?
  2.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
  3.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害防制法
  4.   菸害防制主題館: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