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
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
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
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這個題目,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給付不能:就是「不能給付」的意思。可以再細分成「主觀給付不能」和「客觀給付不能」。例如:甲將丙所有的房屋出售予乙後,乙要求甲交付房屋,但因房屋並非甲所有,所以甲沒有辦法完成交屋,但丙有辦法將房屋交給乙,所以甲就是「主觀給付不能」。但如果這間房屋已經倒塌,甲及其他第三人都沒有辦法將房屋交給乙,這就是「客觀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就是「沒有按時給付」。例如:乙向丁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丁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結婚禮服予乙,就是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就是在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不符合契約約定。例如: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收了貨款後,卻只交付80箱蘋果給甲。這時候乙的交付並不符合契約約定,就屬於不完全給付。
上述的三種「債務不履行」,有學者將「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列為「債權的消極侵害」;另將「不完全給付」列為「債權的積極侵害」。
在法院實務的判例及判決,是採取觀念類似但用詞略不相同的見解:先將債務不履行分成「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如果是現存財產因發生了損害事實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受損害);有可能取得的新財產,因為發生了損害事實而無法獲得,屬於消極的損害(所失利益)。
實務的「積極的損害」(所受損害)跟學者所指「債權的積極侵害」,兩者仍有不同。為了說明方便,以下舉例及說明均以實務見解為準。
用上述的舉例改編:
如果甲乙約定要辦婚禮,也訂好了婚宴場地。甲向丙買一棟新北市的房子,送給乙當作迎娶的聘禮;乙為了這場婚禮,去向丁訂製了婚紗。
結果因為丙沒有將房子出售給甲,所以甲沒辦法送給乙迎娶聘禮(給付不能);
乙訂製的婚紗因為丁遲遲沒有完成,拖到了婚禮日期之後才交付到乙手上(給付遲延)。
這些事實導致甲乙不能完成婚禮,婚宴場地佈置的訂金、婚禮準備的勞心勞力都付之一炬,這些是積極的損害(所受損害)。
然後甲為了表示歉意,向水果攤買了一盒蘋果給乙安慰心情。乙咬了一口竟發現有蟲蝕蘋果,心情變得更糟糕了。這就是水果攤對甲有「不完全給付」。
乙在大發脾氣後跟甲抱怨,說因為預期會得到一棟新北市的房子當作聘禮,乙已經找好了房客並簽訂未來一年的租約,連訂金都收下了。這下子不但未來的租金收不到,連訂金都必須退還給房客,這對乙造成了消極的損害(所失利益)。
什麼是「替代給付」
在債務不履行的結果,往往會產生損害,所以法律會規定「損害賠償」。在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該以填補債權人(有權利討債的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而填補的方式,最好就是可以「回復原狀」。
有些債務不履行可以回復原狀,例如前述的例子:甲和乙簽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向乙買受蘋果100箱,但乙只交付80箱給甲。這時候乙再馬上補上20箱蘋果,就可以回復原狀了;甲預計將丙所有的A戶新北市房屋買下後贈送給乙,如果甲可以馬上跟丙談妥,讓丙願意將原先已答應的A戶新北市房屋以原價錢重新出售給甲,讓甲贈送給乙,這也是回復原狀。
但如果像另一個例子:乙向丁訂製結婚禮服一套,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但丁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給付遲延)。婚禮是終生大事,好日子一去不復返,所以無論如何不可能回復原狀。
這時候丁如果很負責任的在婚禮前,另外交給乙一套同樣品質的結婚禮服,讓乙可以順利完成婚禮,這就是「替代給付」。
「替代給付」不一定只發生在積極損害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理解「替代給付」通常是發生在「不能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案件。積極損害固然有可能適用「替代給付」(例如上述的結婚禮服「給付遲延」案例),但消極損害也有機會遇到「替代給付」。
例如上述的甲沒有買到新北市的房子送給乙當聘禮,乙原本已經找好了房客並簽訂未來一年的租約,連訂金都收下了。這下子不但未來的租金收不到,連訂金都必須退還給房客,這部分就是「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這時候如果甲另外買了一棟新竹市的房子送給乙,就可以當作「替代給付」。
希望這樣的舉例可以更讓您理解「積極損害」(所受損害)與「替代給付」的關係。因為法律百科畢竟是一個以法律普及為宗旨的網站,轉譯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不精確的地方。如果有法律人願意出手補充指正,歡迎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