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中動物園、旅行社等要求來賓、旅客在活動前簽署的切結書,內容是對於活動風險不負責任的免責聲明書,免除業者應負擔的責任、顧客拋棄對業者的求償權等。
原則上,簽署人有完全行為能力而自願簽署,免責聲明的切結書可能就有法律效力,對於活動中發生的危險與損害,簽署人須自負其責,無法向業者索取賠償。
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切結書可能就沒有法律效力,業者仍應負責、賠償:
免責條款顯失公平
如果這個由業者、機關事先擬好制式化的切結書(定型化契約)有減免業者、機關責任、加重顧客責任、使顧客拋棄或限制權利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使得契約顯失公平的話,這個切結書的免責條款會無效[1]。
故意、重大過失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是不可以預先免除的[2]。所以即使顧客有簽切結書,機關、業者至少要為自己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
政府規定業者不能免責的特定活動
例如熱氣球搭乘活動,政府規定不可以在熱氣球活動的契約文件上寫類似「只要乘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的條款[3]。
政府會針對各種消費活動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政府在特定的活動(如剛剛提到的熱氣球搭乘活動)規定業者不可以免責,即使顧客有簽切結書,業者還是要負責[4]。
政府會針對各種消費活動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政府在特定的活動(如剛剛提到的熱氣球搭乘活動)規定業者不可以免責,即使顧客有簽切結書,業者還是要負責[4]。
若切結書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情形,也沒有免除機關、業者的故意、重大過失責任,而且不屬於政府公告不可以免責的特定活動,免責聲明是有法律效力的。詳細說明,歡迎進一步參閱:張學昌(2022),《參加高危險性活動簽署的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六、不得為僅因乘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損害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記載。」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4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