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
前次於2019-07-08 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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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
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
如果房屋仲介要刊登廣告或銷售委託人的房屋,必須和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3],並由房屋仲介公司指派的仲介人員簽章[4]。
如果業者在沒有委託契約書的情況下就刊登廣告或是銷售,又或者是委託契約書沒有經過簽章的話,就會被處以6到30萬的罰鍰,經主管機關[5]要求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還會被按次處罰[6]。
書面合約的內容可以參考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7]」,以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8]」。
這種當事人間約定好,由其中一方告訴他方有訂約機會,或做為訂約媒介,然後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稱為「居間」。而居間是私人之間,雙方談好,意思一致,就可以完成的契約(學理稱為「諾成契約」)。所以即使當事人沒有訂立書面契約,也不會影響居間契約成立[9]。
至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則是國家管制私人的法律,屬於國家對房屋仲介業者的行政管理層面規定,違反規定只會使得國家可以對房屋仲介業者處行政罰;房屋仲介業者與委託人之間的契約效力不受影響[10]。
也就是說,雖然房屋仲介業者會因為未簽訂合約被國家處罰鍰,但房屋仲介業者與委託人之間的口頭約定仍有法律效力。
回應品毅
如同品毅的說明,法律實務及學說將「禁止規定」分為「效力規定」、「取締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就是屬於即使違反而受處罰,仍有法律效力的取締規定。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房屋仲介的本質上是居間,居間契約僅口頭約定也會有法律效力。只是沒有書面委託契約,除了房屋仲介業者會被罰鍰,對委託人而言也比較沒有保障。
因此,還是建議委託人與房屋仲介業者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保障雙方權益。
以上是目前的回答,歡迎大家提供意見。謝謝。
註腳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第4款、第5款及第7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 ,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受委託契約書。」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內政部(2007),《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 內政部(104)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504號令(2015/11/25)。
-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