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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拘役」跟「拘留」分別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效力有何不同?

匿名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2019-07-03 08:25

拘役與拘留均屬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高權行為。兩者比較如下︰

比較
  國家高權 法律規定 公文型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
拘役 司法權

刑法第 33 條[1]

裁判書 監獄(另有〈監獄行刑法〉)
拘留 行政權(交由司法裁決[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3] 處分書(交由法院裁定) 拘留所(另有〈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註腳

  1.   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2.   司法院大法官第166號釋字表明,「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