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雙手穿戴手指虎,向路旁經過之行人乙出拳後逃逸,乙左臉瘀青,送醫後並無大礙。 |
爭點︰
本案中,甲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1]之規定,行政機關並得依照同法第22條第三項[2]之規定,沒入其手指虎。甲亦違反刑法第277條[3]之規定,司法機關得依照同法第38條[4]之規定,宣告沒收其手指虎。
因此,本案爭點為,當行為人底行為同時違犯了行政法之規定而被課予行政罰,以及違反刑法規定而被課予刑罰時,兩法規範究竟如何處理,此即「競合」所要討論的問題。
所謂的競合,即案例事實滿足多數法規範的要件,該法規之間應該要如何適用,有無優先次序的問題。
行政罰法︰
行政罰法第26條[5]明定,若刑法與行政法規範產生競合時,優先適用刑法。若法院已經宣告沒收,則因為優先適用刑法,就不適用〈社維法〉;若法院未宣告沒收,則行政機關對於可沒入之物,得沒入之。
註腳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左列之物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