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
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限制住居、責付,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等相關的防逃規定。
然而這些規定似乎仍無法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就算這些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如果他們有通天的本事,也可能偷渡出海。
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16–2增加了以下幾種防逃措施,包括:
一、讓被告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之科技設備的監控。
二、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三、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四、為了避免被告取得逃匿時候的經濟來源,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也就是法院可禁止不動產移轉、銀行帳款轉帳、付款等。
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違反了以上應遵守的事項,法院可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對這些人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