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論者的問題,本文將就以下脈落進行討論︰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
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可以〕
(一)公開告示,屬於一種定型化契約約款︰
1. 定型化契約約款指得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指以該條款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商家貼出告示「物品請自行保管,恕不負保管之責。」、「入內禁止飲食」、「禁止寵物」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約款。當顧客看到這些告示(此告示為一種要約),且進入該商店後(進入行為是一種承諾),就必須履行這些契約上的義務。
2.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限制,可以參考「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商店牆壁寫「貨物既出,概不退貨」,真的不能退嗎?消費者簽定型化契約的時候,可以先準備哪些法律知識?」
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
(一)重製權的專有︰
1.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謂的重製,依照同法第3條第五款之規定,指得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2. 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專有重製的權利。因此,任何人不得拍攝其著作(書、展覽)的內容。這樣看來,即使商家不貼出告示「禁止拍攝內頁」,顧客仍不得拍攝著作本身。
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
(一)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3條第十款)。依照同法第 26-1 條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雖然著作由他人買下該書,但傳播的權利仍然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
(二)合理使用︰另外依照同法第65條[1],另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本文認為,適當的拍攝書中內容(例如對於書中經典文字或圖案)在社群網路上分享,尚不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即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具體上仍應就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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