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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颱風天把窗戶吹落,砸傷路人,是誰要負責?

匿名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19-07-17 09:42

颱風天把住戶裝牢的窗戶吹落、好端端的行道樹吹倒,砸傷路人,路人可以向誰要求賠償?
什麼樣的傷害才能申請國賠?


一、侵權行為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

 (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

 (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

二、國家賠償

 (一)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賠可以分成,公務員侵權行為與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

   1. 公務員侵權行為︰指得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時,被侵害的人民得依照國賠法第2條之規定[1],向國家(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2. 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指得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權利侵害時,依照國賠法第3條之規定[2],國家亦須對此負賠償責任。此屬於一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當一個物品是公物時,當它在設置、管理(維護)的時候有缺失,基於這個缺失而造成人民權利侵害時,不需要討論是哪一個公務員造成的,國家就應該賠償。

註腳

  1.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1-09 06:34:35
想針對後續「」文字提問: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 疏於管理、維護該如何舉證?是由受害者提出?抑或是財產所有人證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