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
(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
(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
二、國家賠償
(一)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賠可以分成,公務員侵權行為與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
1. 公務員侵權行為︰指得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時,被侵害的人民得依照國賠法第2條之規定[1],向國家(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2. 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指得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權利侵害時,依照國賠法第3條之規定[2],國家亦須對此負賠償責任。此屬於一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當一個物品是公物時,當它在設置、管理(維護)的時候有缺失,基於這個缺失而造成人民權利侵害時,不需要討論是哪一個公務員造成的,國家就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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