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才適用下面的法條。
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這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的請求。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然是法律賦予夫妻中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的權利,因為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並沒有涉及生命自由等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所以是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拋棄的。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能夠達成協議,是可以不管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但最好要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白載明:「願拋棄民法第1030之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免日後權利人反悔。
註腳
- 民法第1030之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