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鄰居是在社區中庭抽菸,因為中庭並不屬於菸害防制法規定禁止吸菸的場所,建議您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
如果規約中已有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的規定,可是住戶仍然違反,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47條第2款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煙味飄散至家中,如果能明確證明是來自哪一位住戶,而且抽菸的頻率、時間已經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可以容忍的範圍,侵害居住安寧的程度重大,則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不再把菸味飄散侵入自己家中。
衍生閱讀
余青慧(2019),《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有菸味,住戶只能忍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