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要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中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勞雇雙方還是可以依實際需要約定一定期間的試用期。但就算是試用期,勞工開始上班後,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都要符合勞基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1]。
提問人在2019年提到試用期薪資是120元,如果打工同樣是在2019年,這份薪資已經低於當時的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2],雇主的行為已經違法。
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中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勞雇雙方還是可以依實際需要約定一定期間的試用期。但就算是試用期,勞工開始上班後,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都要符合勞基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1]。
提問人在2019年提到試用期薪資是120元,如果打工同樣是在2019年,這份薪資已經低於當時的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2],雇主的行為已經違法。
透過申訴爭取勞動權益
關於時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積欠工資等勞基法爭議,除了用書面、當面言詞陳述等方式申訴[3],目前比較方便管道有以下2種方式,可以透過這些方式申訴、檢舉,爭取自己依法享有的基本工資保障:
關於時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積欠工資等勞基法爭議,除了用書面、當面言詞陳述等方式申訴[3],目前比較方便管道有以下2種方式,可以透過這些方式申訴、檢舉,爭取自己依法享有的基本工資保障:
電子郵件申訴
可以寄電子郵件到勞動部官網的民意信箱(網址:https://po.mol.gov.tw/),或是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如果有公司違法的資料(例如薪資單),也可以掃描或拍照作為附件,透過電子信箱上傳寄送。
可以寄電子郵件到勞動部官網的民意信箱(網址:https://po.mol.gov.tw/),或是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如果有公司違法的資料(例如薪資單),也可以掃描或拍照作為附件,透過電子信箱上傳寄送。
勞工申訴應保密
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6],除了特定的情形外,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對於申訴人的身分資料都要嚴守保密義務。如果公務員無故洩漏申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7],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受理申訴的承辦人是不能違法洩漏申訴人的身分資訊。
前述勞基法爭議中各種申訴管道,以及公務員的保密義務等說明,參考自:侯嘉偉(2020),《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可以進一步參考本篇文章,文章詳盡介紹各種申訴管道的內容、優點,以及過去因為違反保密義務被懲罰的案件。
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6],除了特定的情形外,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對於申訴人的身分資料都要嚴守保密義務。如果公務員無故洩漏申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7],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受理申訴的承辦人是不能違法洩漏申訴人的身分資訊。
前述勞基法爭議中各種申訴管道,以及公務員的保密義務等說明,參考自:侯嘉偉(2020),《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可以進一步參考本篇文章,文章詳盡介紹各種申訴管道的內容、優點,以及過去因為違反保密義務被懲罰的案件。
基本工資的調整
附帶一提,關於基本工資金額,勞動部近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並將報請行政院核定[8]。建議勞資雙方持續關注基本工資的訊息,勞工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雇主也可以避免違法被裁罰。
關於基本工資的定義和調整程序等,可以進一步參考:黃蓮瑛、張祐寧(2020),《基本工資是什麼?由誰依據甚麼法令、程序決定?按件計酬的勞工適用基本工資嗎?》。
附帶一提,關於基本工資金額,勞動部近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並將報請行政院核定[8]。建議勞資雙方持續關注基本工資的訊息,勞工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雇主也可以避免違法被裁罰。
關於基本工資的定義和調整程序等,可以進一步參考:黃蓮瑛、張祐寧(2020),《基本工資是什麼?由誰依據甚麼法令、程序決定?按件計酬的勞工適用基本工資嗎?》。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動部(2020),《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 勞工申訴管道的資訊,可以參考:勞動部(n.d.),《勞工申訴專區》。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0),《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如果是在沒有1999專線的縣市則是可以直接撥打勞工局、處,或負責勞工行政事務單位的電話。各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I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II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III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IV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V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VI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VII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
I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II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I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I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勞動部(2020),《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18)日會議結論,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全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