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性交罪,茲述如下︰
由於A、B為合意性交,因此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強暴、脅迫)[1]。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
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茲述如下︰
由於A、B已經年滿16歲,因此,並非本罪所欲規制的對象。
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
註腳
A(女)16 歲有文字上以及口頭上同意與B(男)18歲發生性行為(口交),但完事後一段時間覺得不行,她父母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前提是雙方分手後,而且A欠B錢,而女方同意以性行為來還債,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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