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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
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件,可參照百科文章︰〈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 (縮減)?
契約中的事項,如要進行變更,均須雙方當事人再行合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本案中,老闆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並不生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勞工有無持續在知情的情況下,領取縮減後的薪資,此情形恐進入「默示變更契約」、「權利濫用」、「消滅時效」的討論。
如公司營運狀況下滑,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按合約未滿期限支付?還是?
資遣費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須給付與受雇者之金錢。資遣費的計算,依照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1],工作滿一年的話,資遣費就是一個月的薪水,工作滿兩年者,則要給兩個月的薪水(以此類推,不足一年者,用比例算之)。
關於終止契約與資遣費,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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