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簡單回應,此問題涉及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民法第179條[1])。
本案中,顧客取得一份餐點(受利益),商家損失一份餐點(受損害),該餐點對於一方有利,對於一方不利,卻沒有契約約定(無法律上原因)。
商家可向顧客請求返還該餐點,若該餐點已經滅失(食用、丟棄),則可請求償還相當之價額(民法第181條[2])。
註腳
中午同事一起點麥當勞外送。午休後比對發票,才發現麥當勞多送了一盒6塊麥克雞塊。
請問這多送的這一盒6塊麥克雞塊法律上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