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國電影輸入的配額限制,我們並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最符合的是文化部的行政規則:《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1] 。
目前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輸入並無類似限制,但中國大陸自2001 年加入WTO 之後,開放每年外片進口配額50部,其中20部為好萊塢大片;而台灣電影也被劃歸外片當中,與全世界各國的電影片於剩餘的30 部配額中爭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的機會 。自2001年迄今,我國僅有「運轉手之戀」、「聖石傳說」、「海角七號」等3部電影片獲得配額進入大陸市場,幾無在大陸上映的機會[2]。
外片配額限制,可能的理由是:
如前述,由於外片配額於兩岸均設有限制,除了法律因素,有更多層次是政治因素,政府的法令決策與政治離不開關係。由於目前兩岸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在法律上也會區別對待。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似仍屬合理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4]。
然而,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5]。
註腳
- 〈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第一點(節錄):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 行政院新聞局(2017),《將電影片配額列入ECFA早期收穫清單,對我國電影產業有何助益?》。
-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文。
-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
- 本段文字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