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
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2]。
而這8日,依照內政部的解釋,是不包括休息日、例假日等節日的[3]。
其他相關的說明,像是可否連續請假、多久要請完等,請見謝宜霓(2019),《婚假權益知多少》。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15045號函(1985/5/13):「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