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
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
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 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
※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如果創作者表明自己的身分,僅為了求職,而非直接對外賺取錢財,那麼系爭契約限制此行為時,便違反公序良俗。[1]
從所有權、智財權的角度出發,只要利用人於適當範圍內利用這些作品,就不會侵害到他人的權利。例如,僅僅作為面試之用,而將該作品編錄為作品集,並不會侵害他人的權利,自然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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