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難民
國家負有保護人民的義務,當國家的政經狀態不穩定,例如:爆發內戰、武裝衝突等,人民往往流離失所,無法獲得國家的保護,甚至逃難到鄰近國家,而有何處是我家之嘆。近來的案例包括:敘利亞難民、羅興亞難民。
國際上透過訂定國際條約、成立國際組織保護難民,並訂立難民的定義、保護範圍。參考聯合國1951年《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1(A)(2)條[1]、聯合國1967年《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般來說,當國家迫害、不再保護其人民,人民因此流亡海外時,我們便會稱其為難民。
國家負有保護人民的義務,當國家的政經狀態不穩定,例如:爆發內戰、武裝衝突等,人民往往流離失所,無法獲得國家的保護,甚至逃難到鄰近國家,而有何處是我家之嘆。近來的案例包括:敘利亞難民、羅興亞難民。
國際上透過訂定國際條約、成立國際組織保護難民,並訂立難民的定義、保護範圍。參考聯合國1951年《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1(A)(2)條[1]、聯合國1967年《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般來說,當國家迫害、不再保護其人民,人民因此流亡海外時,我們便會稱其為難民。
難民法可以處理哪些法律問題
難民法給予難民一定的法律地位,並使難民負擔一定法律義務。依據《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原則上,一國政府應比照給予其本國國民或外國人的待遇,給予難民待遇、處理下述問題,包括:
難民法給予難民一定的法律地位,並使難民負擔一定法律義務。依據《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原則上,一國政府應比照給予其本國國民或外國人的待遇,給予難民待遇、處理下述問題,包括:
宗教自由:自由舉行宗教儀式[2];
工作權保障:工作謀生,不論是受雇或自己經營商業活動[3];
財產權保障:取得或承租動產或不動產[4];
結社自由:參與非政治性或非營利性社團[5];
訴訟權:向法院申訴,取得訴訟救助等權利[6];
受教權:受初等教育及其他公共教育[7];
享有勞動安全及社會安全保障,例如:加班費、工時、因公受傷或死亡的補償等[8];
行動自由:難民得自由選擇居住在哪裡,自由決定前往、停留在何處[9];
註腳
- 聯合國1951年《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1(A)(2)條規定,難民是指「由於1951年以前發生的事情,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意受該國保護之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條至第4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7條至第19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3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5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6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2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4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6條。
- 《有關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