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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記者會,發表的言論會受言論免責權保護嗎?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政府組織 2019-09-27 10:09

知道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其中的「院內」是指在立法院內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那這個範圍有包括記者會嗎?


立委言論免責權目的
憲法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另外參考司法院釋字435號解釋節錄:「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由司法院釋字435號解釋可以知道立委言論免責權目的是要保障立委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避免立法院功能因為其他國家機關干擾而受影響。
您的提問是討論「院內」的範圍,是否包含記者會?
首先,先了解立委職權有哪些?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委職權包括:議案審議、聽取報告與質詢、行使同意權、處理覆議案、處理不信任案、提出彈劾案、提出及審議罷免案、處理文件調閱、舉行委員會公聽會、審查行政命令、審查請願文書、黨團協商等12大項,職權行使本不包括記者會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 1909 號刑事判決有提到:「院內」不是指立法院的「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 」,而是指於立法院所召開的各種會議,除正式大會外,還包括臨時會、其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或公聽會等,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 」,應該不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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