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
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為證據。
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搜索票應明確記載:
所犯的案由。
受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應扣押的物品。除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不明確時,才可以不記載。
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搜索票的有效期間,且須記載搜索票過期後不可以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
想了解搜索票由誰申請、核發,以及搜索票如果沒有明確記載會不會有法律效果,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19),《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有令狀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