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黃色車身的計程車(俗稱小黃)和多元計程車,在法律上有不同規範[1],這邊僅討論黃色計程車,不含多元計程車。
首先最基本的就是要考到職業駕照[2],然後看自己想在哪裡執業,需要到該地的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到「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和副證[3]。
但並不是帶著職業駕照去申請執業登記,就能直接拿到執業登記證,中間還須經過資格審查,看申請人有沒有法律規定不能開計程車的情形(例如曾犯殺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4])、通過筆試、參加講習[5]、取得執業事實證明[6]等各種流程,才能完成執業登記,成為合法的計程車司機。
註腳
- 詳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