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找來當成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
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
必須一定是親眼或親耳聽到婚姻雙方當事人真的有想要離婚的意思,確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確有意要離婚,而不是單方的意思,或是只是一時氣話。
其他事項的話,其實:
不需要認識想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原則上沒有身分資格限制,
不一定要陪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針對離婚證人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劉嘉宏(2019),《如何當個稱職的離婚證人?》。
如果被找來當成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
這時候的證人,如果不認識想要離婚的這兩個人,還可以擔任嗎?
如果只是輾轉聽別人說某人想要離婚,沒有直接看到或聽到婚姻雙方的確想要離婚的話,也可以當證人嗎?
被找來當成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