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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05

於職災申請跟勞資糾紛問題


各位律師先進您們好~小弟有些關於職災跟勞資糾紛問題想請教您們~我太太在今年一月九號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司從一月到三月份都有給付23100*3個月薪資而我也每個月開立專科醫院診斷書做為請假用,但是4月時公司表示已經休息太久而不再允假,所以我方無奈下彰化市勞工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4/30),調解內容如照片,之後4月份薪資公司以勞工一年有普通傷病假30天的半薪給付薪資,而後的5-9月就沒在給付薪資,而我首次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在申請多月後10月4號核發投保薪資28800-70%的79天,所以我想請問的問題如下,ㄧ:雖然照勞基法59條規定公司應給付勞工原有薪資,但公司主張以勞保局審核結果為何做為是否給付薪資,所以暫不給付薪資,但是我方每個月都交付專科醫師診斷請假,所以公司這樣做合法嗎?二:請問當初1-3月份公司給付23100,但是現在勞保局核發為28800,我方若要還公司70%,是直接以23100還28800的70%還給公司呢?車禍發生日是1月9號而勞保局申請日往後推3日,所以12號之前的11日公司負擔全額薪資是以投保薪資(28800)還是以(23100)呢?三:10月3號去辦離職手續有向公司提出要求再申請第二次申請(4-9月)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書上蓋公司大小章但公司回應妳們不是很愛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所以要求我方再去申請調解要求蓋章,請問這樣我方是不是除了調解這個方法就沒別的辦法要求公司蓋章嗎?最後小弟先感謝各位律師大哥先進的回覆,謝謝你們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