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錄音涉及了對方的隱私權等權利,所以我們錄音時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規定在刑法[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
而當自己是談話的一方的時候,刑法上,法院通常多半會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所以就算錄音時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則是,當自己就在對話中或是錄音這件事已經經過對方同意的話,而且錄音的目的正當,不是「不法目的」時,也不會受到處罰[3]。
如果是為了蒐集證據,避免之後自己被告時沒有辦法舉證的話,一般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目的,不會受到處罰。
不過,如果錄下了他人與他人之間非公開的談話,自己沒有參與,也沒有事先得到對話中任一方同意的話,還是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聽罪。請大家錄音前特別留意當時到底是否屬於法律上可以錄音的場合,避免造成之後的煩惱。
對這個問題想知道更多的話,比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裡「不法目的」的反面例子,歡迎大家閱讀在本站的文章:黃蓮瑛、劉怡君(2020),《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