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1-22

觀察期的薪水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動契約 2019-10-22 12:43

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
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
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

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

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
1、日薪700元,低於勞基法了。

月薪制是23,100元,時薪制是150/小時,也就是時薪制一天要有1200元

 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也低於勞基法。如除資方依時薪制給(1200/天),否則若是月薪制,國定假日要給薪

 

2、要看實際金額。

 

若有爭議的話,可以申請勞資調解(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