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
1、日薪700元,低於勞基法了。
月薪制是23,100元,時薪制是150/小時,也就是時薪制一天要有1200元
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也低於勞基法。如除資方依時薪制給(1200/天),否則若是月薪制,國定假日要給薪
2、要看實際金額。
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
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
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
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
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