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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外派研修後之最低服務年限合約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勞動契約 2019-10-26 08:21

18年~19年依公司計畫安排遠赴國外為期一年研修受訓、出發時曾聽聞前輩提醒、研修回國後需完成在職服務兩年滿後才可離職、否則將被公司索賠受訓費用200萬、但此項規定在公司條例準則中未發現、然後本人出發時也未有相關人員告知此項條例、但在今年回國後、收到一張由人事人員交付之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本人納悶的是這張應該是在出發前就先簽署完成再行出發外派研修、因此未同意與補簽該張文件、目前計畫2020年4月轉職(回國後服務滿一年)、這樣的話是否會引起法律問題與糾紛、而我又該如何確保不會被索賠呢


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

系爭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無效︰
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1])。
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
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
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
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續受雇於僱用人,法院在此程度上即可能認為受僱人已經承諾該契約之內容。
另外,有些承諾依照習慣不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成立(民法第161參照[2])。此稱意思實現,亦即契約雖然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但在交易習慣上,有些情形可以肯定,只要形成要約,縱使他方當事人未為承諾,只要不明白表示反對,契約仍然成立。
本案,「先受訓後給契約」(這件事)若已經形成公司內部的交易習慣,即︰先由公司提供受僱人受訓,並於受訓完畢後,發出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要約,於一定期間內,受雇人未明白表示反對且繼續任職於公司,即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者,該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即成立。
 本案另外還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效與否的爭議

針對定型化契約的規制,民法上設有保障契約相對人的規定,因此縱使契約有效成立,該契約中個別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則決定該條款是否無效。

本件,該最短服務年限契約是由僱用人提出,預定用於與多數受僱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故屬定型化契約(247-1[3])。該契約之規定的兩年最低服務年限,尚屬合理,另就違約金之約定,應考量契約之目的、僱用人培育專職人員之花費、企業預期利益、受僱人經濟條件等一併考量之,不可一概而論。
綜合上述,該契約之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而無效的狀況,應個案判定。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   民法第161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3.   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匿名(進階會員) 2019-10-28 00:57:08
洪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針對我這個個案即使公司未在出國前告知一切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一事、回國後才拿合約書與我簽署(我實際上回國後才得知與看到綁約書、並拒絕簽暑)、如此照我明年4月(滿一年)計畫下離職提出仍可能被告毀約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10-28 01:00:02
最低服務年限契約若成立,則受雇人離職即構成毀約。
匿名(進階會員) 2019-10-28 02:08:01
若以我目前案例,出國前未告知任何契約內容、回國後才給我一張合約切結書(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但我回國後得知但未簽署同意、這樣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成立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10-28 04:23:16
請詳看內文後,再作發問,另有疑義,應洽私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