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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差別
民事訴訟解決私人之間的紛爭,而刑事訴訟是國家追溯犯罪。
針對犯罪,本來就只能選擇刑事訴訟一途,不可能藉由民事訴訟。然而,對於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另外會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關係,這就是屬於私人間的爭議,此時就能夠提起民事訴訟。例如︰
欠錢不還︰屬於私人紛爭,只能透過民事訴訟。
偷竊︰一方面偷竊構成刑法的犯罪,因此,會產生刑事上的訴訟。另一方面,偷錢也會造人個人權利的侵害,因此,也會產生民事上的訴訟。
喝酒開車︰喝酒開車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時,就不會存在民事訴訟,因為沒有私人之間權利的侵害。但是,由於喝酒開車是犯罪,因此,會產生刑事訴訟的可能。
民事訴訟是以私人自己作為原告,他方作為被告;但刑事訴訟是以國家(即檢察官)為原告,犯罪嫌疑人為被告。例外需要說明的是,犯罪的被害人亦能自行提起告訴,而成為刑事訴訟的原告,但比較稀少。
到警察局報案,僅能處理刑事訴訟案件,但是這種行為,僅是提供檢察官獲悉犯罪事實的資料,至於檢查官要不要提告,其有權衡空間。因此,被害人自行提起告訴(向直接法院起訴,不透過警察局-檢察官)便可以取代檢察官的功能。
要去哪哩告人?
針對民事訴訟,原則上要以被告的住所地之法院,為受訴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1])。此稱為「以原(告)就被(告)原則」。
針對刑事訴訟,亦採取以原就被,被告的住居所、犯罪地、所在地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2]),都可以作為起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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