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一、房東依法有修繕房屋之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就所生之費用請求從租金中扣減。但是,房東之修繕義務,需要房客的協力時(例如,開門),如果房客不為協力義務,有礙於房東修繕時,則房東之修繕義務,就(暫時)無須履行。
二、如果,房東因為房客不開門而未進行房屋修繕,造成房屋之價值減少、器物毀損,或有經濟利益的減損(如樓下房客因漏水而解約),房客即侵害房東之權利或利益(器物價值的減少,是所有權的侵害),則恐成立侵權行為。是房東可以起訴請求房客應該開門,以避免損害繼續發生。
三、如果沒有上述問題,則房東不可請求房客應該要開門給房東進入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