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是指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價格的明確消息時,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的股票或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1]。
如果犯了內線交易,行為人基本上會被判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可以併科1千萬至2億元的罰金,犯罪所得也會全部被沒收;刑責還會因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再加重[2]。
另外,行為人對於不知內線交易而買賣被坑殺的股民,也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3]。
關於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蟻安哲(2019),《利用內部消息買賣有價證券要負什麼責任?——淺談內線交易》。
註腳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
I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II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VII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