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要確保購買空間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1]。所以,如果賣場沒有保持附屬停車場的地面乾燥,也沒有採取相當的防範措施,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得前來的消費者跌倒受傷,賣場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2]與消費者保護法[3]的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害,消費者可以依照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侵權責任向賣場請求賠償。
進一步內容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蟻安哲(2019),《消費者在可以隨意進出的商店或收費入園的遊樂園,因為場館不安全而跌倒受傷,店家或園區各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註腳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2003/3/20):「依消保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