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2015年引進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是股東不超過50人,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限制的公司組織類型[1]。
事業創立之初,通常股東人數較少、成員間具有高度信賴關係,像問題提到好友2、3人一起創立小公司。而閉鎖性公司具有得限制股份自由轉讓、得自行選擇董監事選任方式、得以勞務出資、發行新股時得逕洽特定人認購,以及得以書面方式進行股東會等特色;因此,可以避免股份流入好友以外不具信賴關係的第三人,也有比較大的自治空間,例如股東勞力出資入股、股東會用書面進行等,降低新創事業的營運成本。創業時,可以一併考慮閉鎖性公司的這些特色,綜合考量要用哪一種類型的公司組織[2]。
關於閉鎖性公司的特色,以及適合的企業組織,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張祐寧(2019),《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色?適合怎麼樣的企業組織?》。
註腳
-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關於企業組織、公司組織的類型,可以參考法律百科的以下2篇文章:林詩梅(2018),《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