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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新聞報導華映公司大量解僱勞工,又欠工資,勞動部說負責人被禁止出國。請問要解僱多少人才算是大量解僱勞工


當公司面臨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1]的情形,或是公司併購、改組時,依據不同規模的事業單位,法律設定了不同的判斷標準,在單日或60日內解僱人數達到一定門檻[2],就構成「大量解僱」。

這個人數門檻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張祐寧(2019),《什麼是大量解僱?——談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作者製作相關表格,相當清晰。

問題有另外提到華映公司的負責人被勞動部禁止出國的事,這也是規定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如果事業單位積欠被解僱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到一定的金額時,主管機關會要求事業單位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支付,否則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即可能遭限制出境[3]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II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