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承載管制的根據,是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的授權。 (more...)
不能做家事可以請對方賠不能工作的損失 雖然家庭主婦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並未領有薪資,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家務勞動是有經濟價值的,肯定家庭主婦對於家庭的貢獻,而認為當家庭主婦因為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事務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more...)
社區出入口如果是為一般道路,如果是直轄市可以至區公所,一般縣市可至交通處申請會勘劃設【黃網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爾後亦可以請警察執法拖吊。如果沒有劃設任何標線,只要有妨害人車通行,亦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1項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 (more...)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如果已經作成「調解書」並且送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便不能夠就該案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more...)
提問所述情形,並非「無故」移車。車主不在現場而單純移動車輛停放適當地點,未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但是,如果在移車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壞時,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為了避免紛爭,提供下列建議請參考:(一)諮詢縣政府法務單位的意見。(二)移車後按... (more...)
什麼是被害人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的討論,主要是為了釐清加害人是否應該就損害負全部責任。 因為意外是否發生,以及發生後的結果嚴重程度,可能同時受很多因素影響,例如A雖然闖紅燈撞傷B,但若B沒有違規超速,車禍也不會發生,或即使發生也可能只... (more...)
員工外送撞到他人人車,老闆要一起負責 法律有規定,員工在做工作時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老闆原則上要連帶賠償。既然提問人開飲料店,員工騎店裡的專用摩托車外送發生車禍,撞傷其他人、撞壞別人的車,即使是員工自己沒有注意、個人疏失,老闆(公司)... (more...)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的規定,警察「應」製作並交付「異議紀錄」。但是,即使異議無理由,仍然可以繼續執行其職權。換言之,是否交付紀錄,不影響臨檢的執行。至於交通違規是否成立,那是另一問題。 (more...)
邊駕車邊使用手機的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駕駛汽車在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若是騎機車,處1,000元罰鍰。而騎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又稱「電動自行車」),若在行進間使用手... (more...)
車主如果明明知道對方沒有駕照,卻仍然把車子交給使用,因而發生車禍,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也要負賠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