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便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關於侵權行為,可參照本百科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什麼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民法的地位是什麼?〉   在侵權行為中,被害人無須經過「告知」、「同意」才能進行損害填補... (more...)
由於本案中,自己之車輛為後方車輛追擊而追撞前方車輛,是自己之車輛之駕駛人並沒有「行為」(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 於民法上,此種類型的損害賠償,發生原因稱為「侵權行為」,可參照本百科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 (more...)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有兩個,所以以下就兩個分別回答: 如果沒有腳踏車道,騎在人行道會被處罰嗎? 答:會,而且是會罰錢的。也許會有人覺得奇怪,常常看到腳踏車騎上人行道也沒事,但只是剛好沒有被罰,不代表不用處罰。所以除非人行道上有畫自行車道... (more...)
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 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 (more...)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   (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 (more...)
1. 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 2. 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 3. ... (more...)
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 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 (more...)
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刑法所謂「業務」,是指以駕駛車輛為業之人,在社會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仍認為是在業務範圍內,不能以肇事時不是開著執行業務的車輛,就認定不是業務行為。 (more...)
目前的自動駕駛尚未作到「全面性開放自動駕駛」(以特斯拉為例,臺灣的駕駛人仍須自行控制方向盤)。所以直至2018年12月的新聞,仍可發現車禍時,肇事責任還是要由駕駛人負擔。 依您提問,在未來全自動駕駛(駕駛只需坐在車上沒有任何需要操作的... (more...)
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 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 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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