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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 Eats這個平臺。 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 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 Eat... (more...)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 (more...)
攤販由各地方政府管理 攤販是否合法,要回去看每個地方政府自己的地方法規怎麼規定。 由於各地方的規定不太一樣,為了帶大家學習如何自己去找出相關法令,必須選擇一個具體的地方來舉例。 以臺北市為例的話,主要規定在「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2... (more...)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 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 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 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 (more...)
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 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 (more...)
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 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 (more...)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享有俗稱「7日鑑賞期」的權利,因此只要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或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貨款,即使對方主張「賣得很便宜」,您在法律上仍是站得住腳的。 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賣... (more...)
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 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設置者可以... (more...)
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是為了保全證據(也就是證明當事人同意的內容是什麼),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響塗改處的效力,塗改處的內容有效。 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 (more...)
原則契約內可以有印刷打字與手寫字,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須用一定的方式(如必須全部用印刷打字)才能修改契約內容,否則以手寫字修改是有效的。 請參見: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有效嗎?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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