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舖業法》所採用的年利率,規定在第11條,起初以48%為上限。民國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的條文,降低為30%。修正理由認為「若貿然降到民法第205條所規定的年息20%,與一般金融業相同,或有造成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虞」,因而斟酌... (more...)
孩子不是「物」,網路購物平台標示出售「妍妍」這一部分,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此項「要約」行爲,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是無效的。從提問內容可知,實際上未曾發生買賣孩子的事情,便不涉及刑責的問題。 (more...)
消費者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權利時,若未特別約定契約解除後各自應負擔之權利義務,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即便將贈品解讀為非買賣契約而是另一贈與契約,仍可能有聯立契約的適用,於買賣契約解除時,一併解除,在未特別約... (more...)
賣家沒有如期出貨,買家不一定可以「立刻」取消交易 如果雙方原本有約定某個時間賣家要出貨,卻因為賣家自己該負責的原因沒有如期出貨,賣家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給付遲延」,此時買家不一定可以「立刻」取消交易(解約),要看具體個案中,契約的性質... (more...)
1.可以主張請求減少價金: (1)鏡頭的入塵、刮傷或發霉,「可能」會被對方主張依民法354條1項「不得視為瑕疵」,但交易過程中您有詢問過對方「是否有入塵、刮傷或發霉」,而他回覆是「都沒有」,因此可以解釋為「沒有入塵、刮傷、發霉」是他所「保證... (more...)
醫療契約是「不要式契約」 法律上沒有要求醫療契約必須以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締結,因此醫療契約並不是要式契約。 以生活中最常見的情況來說,學者認為病人到醫療院所掛號就屬於「要約」,而醫療院所若有可被認為屬於「承諾」、接受病人求診的行為(例如... (more...)
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如果網購已經到超商,而買受人不去取貨的話,這時候買受人就會負遲延責任;並且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在這段買受人不去超商取貨的期間,出賣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擔其在本件買賣契約的出賣人責任,最重要的是根據民法... (more...)
懲罰販售黃牛票的法律依據 一般運輸、遊樂票 社會秩序維護法 關於黃牛票的法律依據,過去主要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利的話,可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more...)
實體店面能不能主張鑑賞期?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可以不附任何理由退貨的鑑賞期(猶豫期),只限於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而且期限只有7日。 但實體店面,法律並沒有要求店家必須提供鑑賞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店家可以跟消費者另外用契約... (more...)
合約雙方約定「一定條件成就後某個標的物逕受強制執行,並進行公證」,要符合公證法相關規定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必須符合特定的要件。其中第1項第2款「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明確規定是「動產」,而電腦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