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包裝已經遺失,消費者必須負擔包裝的費用,也就是俗稱的整新費。 雙方解除契約後依照民法第259條,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因此,如果商品原包裝有毀損、滅失的情形,會依照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不能返還的部分要償還價額。所以包裝多少錢... (more...)
此問題可參照,本百科文章〈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可否解約,原則上,要看買方有無進行「催告」(民法第254條)。 此處的催告,指得是要向對方表示,「貨物至今仍未到貨,已經超過契約約定的期間... (more...)
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安全帽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安全帽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 關於七日鑑... (more...)
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瑜伽墊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瑜伽墊子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     (more...)
首先 店家給的的抵免金 只是一種折價券 並不能代替店家原本要把衣服交給您的給付責任 您當然可以主張您合法的權利要求的店家把衣服寄給您 您可以依照民法348條 要求店家旅行你們之間的契約義務 如果店家一直不寄出 這時候依照民法229條之規定店... (more...)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只要屬於企業經營者(公司、團體或...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 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 (more...)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 (more...)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享有俗稱「7日鑑賞期」的權利,因此只要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或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貨款,即使對方主張「賣得很便宜」,您在法律上仍是站得住腳的。 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賣... (more...)
關於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沒辦法看到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決定消費,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七天內解除契約,以及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