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 (more...)
狀況ㄧ的答案是a,民國109年5月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除罪化已有先例,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 狀況二的答案是a。 狀況三的答案是b。       (more...)
Ans:有緩刑2個字,代表暫時不用入監服刑 詳細解讀: 「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意思您現在有2種主刑,"有期徒刑2個月"、"罰金新台幣5000元",併科的意思就是2種主刑都要執行。 「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 (more...)
「保安緩刑管束2年」一句,意思不明,未知是否抄錄錯誤? (more...)
無故不依規定報到,如果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就有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的可能。是否提出聲請,決定權在檢察官。 (more...)
一、在同一個判決中對於同一被告為數個有罪判決的宣告時,該法院的法官應於該判決中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被告的應執行刑。倘若被告於多個判決中分別經各法院為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均於判決確定前所犯者,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more...)
依照刑法第76條前段的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提問所述情形,緩刑既然未被撤銷,原案判決的宣告刑早已失效,不會構成前科。假如別無報考簡章規定的消極事由,就有報名資格。 (more...)
一、犯什麼罪要判什麼刑?刑期的上下限如何?哪些情況要加重或減輕處罰?這些都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經一減再減,認為還嫌判得太重時,可以引用刑法第59條又減一次,解決「情輕法重」的難題。由此可見,這是用盡減輕處罰理由後的格外減輕規定,必須按照... (more...)
下面回應說明拿走、冒用他人健保卡可能違反的法令,法律百科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臺,因此就不討論個案的訴訟策略。 未經本人同意就拿走他的健保卡,會違反哪些法令 未經本人同意就拿走他的健保卡(也就是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行為人會違反刑法上竊盜罪... (more...)
謝謝喬律師對於現有規範與時事案例的精闢整理與解說。末學針對提問者的問題,再加上一些對實務見解的觀察,作以下補充。 刑法第19條的規定與適用 自刑法於2005年修法後,刑法第19條的法律文字仍面臨若干批評。例如條文中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