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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依規定報到,如果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就有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的可能。是否提出聲請,決定權在檢察官。 (more...)
如果有必要的話,您的朋友可以委任您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警察機關、檢察官偵查中到場說明。(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 (more...)
持有毒品罪,必須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方能成立。按照提問所述情節,您的確有「持有」毒品的客觀事實,但是在清收的許多垃圾包之中,對於某個垃圾包裏是否藏有毒品,如果並不知道的話,這是欠缺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會構成犯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據實申辯;如果... (more...)
一、首先,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其次,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more...)
我僅就我個人的經驗分享如下,如有不正確或不詳盡之處,歡迎其他法律先進不吝指正。 如果是實際去地檢署現場遞狀,一般正常的作業方式是除了一份正本給檢察官以外,而一般人都會自備一份告訴狀的影本,由收狀的書記官或其他收狀的行政職員在告訴狀的影本上蓋... (more...)
機車後座者,或是旁邊的朋友,是否與機車駕駛人有肇事逃逸罪的「共犯」關係,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往往只是片面之詞,各説各話,很難證實他們究竟有無教唆或幫助逃逸的情事。 (more...)
您的朋友如果犯詐欺罪經法院判刑定讞而在明陽中學服刑中,提問所指「要關多久」,請看判決書的主文宣告刑期即知。假使符合假釋要件(也就是提問所說的「要看表現」),可以有機會在期滿前獲釋,剩餘刑期受保護管束。 (more...)
提問所謂「剩下」很多,如果是結束供膳將要丟棄的飯菜,吃了不會犯罪;否則就可能觸犯竊盜罪。 (more...)
興訟的結果,可能對別人的自由、名譽、財產有所影響,表面上或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但是提問情形是否成罪,要看所說「不怎樣怎樣」的內容而定。例如說「如果你現在不還清欠我的錢我就要去告你」,或者說「如果你現在不道歉我就要去告你侵害著作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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